发布日期:2022-07-20 10: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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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21号)要求,对应省级衔接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3项;对应省级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
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商洛市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共计3项)
2.商洛市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共计2项)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省级部门驻商各单位。 |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9年7月12日印发 |
附件1
商洛市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原审批 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船员 服务簿 签发 |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 条例》 |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
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全省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3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建设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商洛市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设定 依据 | 下放后承接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下放后,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2.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护士条例》 |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下放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和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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