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1-22 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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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林业局关于
做好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放管服”改革统一要求,审批服务事项必须全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反馈办理结果并发放证照,业务部门不再直接接收审批服务事项申报材料。为规范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现就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驻事项
2018年11月底,省职转办牵头对省市县三级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核转报、审核备案、服务事项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登记,统一编制完成了“三级四同”通用目录事项清单,并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平台予以推送。清单涉及商洛市林业局的共有21项目录22项审批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核转报事项7项,备案类1项,其他服务事项1项(详见附件1)。
根据《中共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梳理登记进驻工作的通知》(商办函〔2018〕47号)及《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做好“三级四同”通用目录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商政服函〔2018〕33号)等文件要求和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此次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平台推送的市林业局“三级四同”目录所列的所有22项审批服务事项,均应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流程
(一)市级申办流程
1.事项申报
(1)线上申报:申报人在陕西省政务服务网(商洛市)(http://zwfw.shangluo.gov.cn/web/index.html?accessToken=)进行注册并通过国家人口库、法人库实名认证后,按部门选择“商洛市林业局”及所办的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电子材料。
(2)窗口申报:申报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台抽号,按顺序到市林业局窗口提交材料。
2.材料预审:市林业局驻大厅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的形式及完整性进行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材料审查:市林业局驻大厅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封装,交市林业局主管科室,由主管科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需要调研论证的应组织相关人员赴实地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准予许可(转报)或不予许可(转报)的意见。同时,在局党政办(行政审批科)登记,以备上会研究。(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调研论证的除外)
3.会议研究:市林业局局务会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准予许可(转报)或不予许可(转报)决定。主管科室按照局务会决定,对准予许可(转报)的,起草印制批复(转报)文件或办理证照;对不予许可(转报)的,说明理由。同时通知驻大厅工作人员取回。(2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结果交寄:驻大厅工作人员根据申报人需要送达结果。准予许可(转报)的,通知申报人到窗口现场领取批复(转报)文件、证照,或邮寄送达;不予许可(转报)的,出具《不予许可(转报)通知书》,向申报人说明理由,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通知窗口取回或邮寄送达。(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联系方式
1.办理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民和路中段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林业局窗口(邮编:726000)
2.对外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业务咨询
市政务服务中心:李宛真
(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申办流程
(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进驻。审批服务事项正式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后,市林业局将不再受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各相关科室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受理或变相审批。各县区林业局向市林业局转报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统一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审批,市林业局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审批审核资料,一律按退回处理。
(二)分工协作。市林业局驻大厅工作人员、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在承诺时限内为办事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严肃纪律。市林业局驻大厅工作人员、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及廉洁纪律,审批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审批,不得出现吃拿卡要、无故刁难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情况,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商洛市林业局市级行政许可办理事项目录
2.陕西省林业厅关于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申办流程的通知
商洛市林业局
附件1
商洛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目录
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科室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政科 | |
2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防火中心 | ||
3 | 经营野生动物(含省重点保护)及其产品许可 | 林政科 | ||
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政科 | ||
5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林政科 | ||
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政科 | ||
7 | 权限内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 林政科 | ||
8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林政科 | ||
9 | 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造林科 |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业中心 | ||
1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变更、补发) | 林业中心 | ||
1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森防站 | ||
13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 森防站 | ||
审核转报 | 14 | 移植二级保护古树初审 | 造林科 | |
15 | 国家二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初审 | 林政科 | ||
16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初审 | 林政科 | ||
17 |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林政科 | ||
18 | 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审查意见 | 林政科 | ||
19 |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林政科 | ||
20 | 因保护陆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的审核确认 | 森防站 | ||
备案类 | 21 | 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 | 退耕办 | |
其他服务 | 22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林政科 |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市从事林业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条件:
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明,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
(二)市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真实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市林业局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分管领导审签或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向申请人颁发许可决定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六、办理流程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经营的其他种子目录及证明;
(四)土地使用证明;
(五)产地检疫证明;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七)年度生产计划及工作总结;
(八)苗木自检记录;
(九)信用承诺书;
(十)相关苗木标准(省标、国标)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渊 联系电话:0914-2312290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商洛辖区内需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条件:
1.递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接受申请受理的,由辖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员完成检疫程序:查验产地检疫记录,或查阅检疫对象普查档案记录,或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或对货物进行除害处理;
3.货物经检疫无应检有害生物的,给予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各市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结论。市林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并发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流程图: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
(三)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检疫证书;
(四)外地调入本地后再次调往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原调出地签发的检疫证书;
(五)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提供文件证明。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森防站
联系人:张峰碧 联系电话:0914-2314111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六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含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条件:
1.项目批复文件或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2.林地证明材料,要求无纠纷,权属清楚。
3.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4.材料齐全。
5.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6.征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按要求出具书面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林业局窗口人员依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申报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的,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窗口人员在3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
(二)市林业局林政科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对实地勘察合格的报经市林业局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作出许可决定,并告知县林业局。对申请材料不合格,或经实地勘察、会议研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林政科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清理由。
(三)省林业厅研究批复后,由市林业局窗口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使用林地批复》或《不予决定通知书》。
六、办理流程图: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其中林地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4.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5.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6.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小班一览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及办案机关的相关处罚材料。
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58号)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收费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
联系人:李水泉 联系电话:0914-2313054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核准。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二)条件:
1.重要建设项目必须临时占用湿地;
2.重要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3.具有可行的临时湿地占用恢复方案;
4.占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5.申报单位资质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形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林业局1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材料;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派人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或相关会议研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行政许可文件;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六、办理流程图: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人)资格的有效文件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交相关工程批准或备案文件,工程建设规划实施资料。
(三)提交合法有效的湿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申请单位(人)与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提交湿地资源现状及保护、恢复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五)提交申请单位占用湿地恢复责任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森防站
联系人:张峰碧 联系电话:0914-2314111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六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市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条件:
1.项目批复文件或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2.林地证明材料,要求无纠纷,权属清楚。
3.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4.材料齐全。
5.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6.征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林业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予以受理。
(二)林业局窗口人员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林业局林政科复审。
(三)林政科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审定或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按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交林政科办理批准文函。不同意的,提出理由,林政科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办理流程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服务的工程设施,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许可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等。其中林地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4.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5.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6.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小班一览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及办案机关的相关处罚材料。
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
联系人:李水泉 联系电话:0914-2313054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二、审批实施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三、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市范围内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证审理申请。
(二)条件:申请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林业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窗口人员当即进行初审,并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市林业局10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提交分管领导审签或相关会议研究;审核不合格的或材料不真实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经市林业分管领导审核或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向申请单位下发行政许可文件,不同意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清理由。
六、办理流程图:
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理流程图
七、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营利性治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
(二)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三)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四)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八、电子表单下载地址:http://www.sllyj.gov.cn/download/
九、受理机关:商洛市林业局
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二、咨询机关:商洛市林业局资源管理科
联系人:李水泉 联系电话:0914-2313054
传 真:0914-2312263
十三、投诉机关:
商洛市林业局党政办公室,投诉电话:0914-2867833
主办单位:陕西省商洛市林业局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东段 邮编:726000 电话:0914-2312263 Email:mingepc@163.com 网站地图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陕ICP备19009703号-1 标识码:6110000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