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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狩猎畏罪潜逃 森林公安成功规劝自首

发布日期:2018-04-19 16: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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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商洛市森林公安机关在“春雷2018”专项行动中,成功规劝一名网逃人员投案自首。

20175152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禁用工具“电猫”在丹凤县庾岭镇窑沟村烂菜沟山林内进行狩猎,期间猎获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一头、猪獾一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潜逃,同年531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春雷2018”行动开展后,商洛市森林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加大对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和政策宣讲,2018416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迫于压力到丹凤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市森林公安局批准对其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丹凤县看守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普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人:叶俊序  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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