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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事例

发布日期:2023-08-10 11: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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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解读事例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项法定要件(规定上的要件,须分析到位)和处罚案件要件事实(案件中的要件,须查明到位)

 

要件为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意识、行为主体、实行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共8个---在行政处罚上就是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分类,规定上的和案件上的分类

对应的处罚法法条:

 

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对应的林草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03.19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比较  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森林法规定,理由:

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20〕118号)有关规定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但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七十二条 [盗伐林木案(刑法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以七十六条第一款为处罚依据的处罚案件要件:

参考:

 

1、实行行为(干了什么)

法定实行行为要件:盗伐(事项管辖),三种情形

①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与采伐权

②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但未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与采伐权

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与采伐权,采伐权以许可采伐的地点区分

盗--无所有权而取得   林木所有权的取得:因登记取得;因法律规定取得

擅自---未经许可?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经许可但无所有权算不算盗伐?能不能给无所有权的人发证?

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采伐者是否可能有林木所有权?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法律上的所有权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伐权。

 

采伐权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案件实行行为要件事实:

要求提供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权证据(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据,事先同意与事后追认,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区别)---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伪造的---原因?是没有还是临时找不到?---询问当事人确定原因;询问所有权人是否事先同意---确定为无---查询许可记录和登记册确定为无

证据:许可、登记机关的说明,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规定---事实  对事实的认定---对事实的描述

擅自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规定上的行为)------经现场勘验,......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采伐方式)XXX所属的林地上的林木.........(证据证明的事实,对事实的认定和描述)

事实的形成---事实是现象层面,证据、推理、认知证明的是什么,在描述事实时就写什么,以证据为例,询问笔录

问:你采伐的这些林木没办许可手续,对吗?(诱导性提问,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是证明的事实不被认可)

问:你是不是擅自采伐了这些林木?(可以如此提问,但是不利于形成事实,这是一种对事实定性的问法)

问:你砍这些杨树之前到林业局办没办许可手续?(正确问法)

答:..........(回答的内容即为案件事实,在被其他证据证明形成证明链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案件定案事实,使用回答内容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不添加执法人员的任何意志成分,不替代证据证明的内容来描述事实)

询问笔录的证据形式的两重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2、行为主体(谁干的)

法定行为主体要件:单位或者个人。

案件行为主体要件事实:当场发现、调查走访、行政悬赏等确定---比如个人,事实为姓名、所在单位(是否公职、党员)、身份证号码(具体化)、住址(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证明事实的证据,身份证、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

 

作为上级单位的县政府、自然资源局能否作为本案行为主体?本局能否成为本案行为主体?

 

3、行为意识(是否是自主干的,认识与意志)

法定行为意识要件: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年龄状况 。 行为主体为个人, 实行行为时须年满十四周岁。

智力状况 。 行为主体为个人, 实行行为时属智力正常人, 或者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在能辨认且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实行行为, 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实行行为。

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关于主观过错问题。 行为主体对其实行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行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查明?

 

案件行为意识要件事实:

年龄状况---年满十四周岁---身份证

智力状况---智力正常---事实推定---举止正常,未主张未举证---询问

目的---林木用途---事实推定---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

 

坎着玩?

 

4、行为对象(对谁干的)

法定行为对象要件: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政策、法理在确定法律概念中的作用)  

涉及的执法组织角度的要件:处罚职权(事项管辖(横向“三定”规定)、级别管辖(纵向分级执法的规定))

森林法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裁量基准中的裁量要件,如数量、树种、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等

 

案件行为对象要件事实:

查明:地类;林木的数量、树种(性质)、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等;林木的去向、放置地点等

证据:土地利用规划总规、详规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鉴定意见等。执法认知。

行行衔接与行刑衔接

盗伐林木罪立案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

(二)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5、行为结果(造成的后果)

法定行为结果要件:无

案件行为结果要件事实:无

裁量要件

 

6、因果关系(实行行为是行为结果的原因)

法定因果关系要件:无。必要条件,直接相关与间接相关

案件因果关系要件事实:无

裁量要件

 

7、行为时间(什么时候干的)

执法意义:

依据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处罚时效

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定行为时间要件:2020.7.1以后发生或持续到2020.7.1以后,且发生或持续终了到被发现两年内。特殊情况?

案件行为时间要件事实:查明xxxx年xx月xx日或者持续期间。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发现的时间=行为时间?

 

8、行为地点(在什么地方干的)

执法意义:地域管辖

本案中的行为定性

 

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地上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法定行为地点要件:发生地为处罚的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区域(行政区划);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案件行为地点要件事实:查明采伐的方位,四至、面积等。证据如上

地点、地名标注的规范化问题。如: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地址、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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